1.什么时候汽油涨价

2.猪肉涨价预警,汽油下调,蛋价涨势反扑,小麦行情很揪心,咋回事

3.下一轮油价调整预计涨多少

4.调价窗口时间表2023年

5.2023年柴油政策

20213.17油价_2023年1月17日油价

2023油价调整时间表一览

轮次调价时间调价详情第一轮1月03日24时第二轮

1月17日24时第三轮

2月03日24时

第四轮

2月17日24时

第五轮

3月03日24时

第六轮

3月17日24时

第七轮

3月31日24时

第八轮

4月17日24时

第九轮

4月28日24时

第十轮

5月16日24时

第十一轮

5月30日24时

第十二轮

6月13日24时

第十三轮

6月28日24时

第十四轮

7月12日24时

第十五轮

7月26日24时

第十六轮

8月09日24时

第十七轮

8月23日24时

第十八轮

9月06日24时

第十九轮

9月20日24时

第二十轮

10月10日24时

第二十一轮

10月24日24时

第二十二轮

11月07日24时

第二十三轮

11月21日24时

第二十四轮

12月05日24时

第二十五轮

12月19日24时

我国成品油价格是根据国际原油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周期为每10个工作日一次。

调价周期:每10个工作日有1个调整窗口

生效时间:调价发布日当天24时

调价规则: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国家会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什么时候汽油涨价

2023清远油价调整窗口时间表一览

根据国家节日安排,以及国内成品油零售价调价规则,2023年我国成品油共迎25轮调价窗口期,首次调整时间为1月3日24时,后期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一调。

国内油价调整规则:成品油调整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是十个工作日之后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而工作日不包含周六日和法定日。

2023年清远油价调价窗口日期表月份调整时间汽油柴油具体价格一月1月03日24时上调250元/吨上调240元/吨点此查看1月17日24时二月2月03日24时2月17日24时三月3月03日24时3月17日24时3月31日24时四月4月17日24时4月28日24时五月5月16日24时5月30日24时六月6月13日24时6月28日24时七月7月12日24时7月26日24时八月8月09日24时8月23日24日九月9月06日24时9月20日24时十月10月10日24时10月24日24时十一月11月07日24时11月21日24时十二月12月05日24时12月19日24时

猪肉涨价预警,汽油下调,蛋价涨势反扑,小麦行情很揪心,咋回事

2023油价调整时间表如下所示:

1、1月油价调整时间:1月3日24时、1月17日24时。

2、2月油价调整时间:2月3日24时、2月17日24时。

3、3月油价调整时间:3月3日24时、3月17日24时、3月31日24时。

4、4月油价调整时间:4月17日24时、4月28日24时。

5、5月油价调整时间:5月16日24时、5月30日24时。

6、6月油价调整时间:6月13日24时、6月28日24时。

7、7月油价调整时间:7月12日24时、7月26日24时。

8、8月油价调整时间:8月9日24时、8月23日24时。

9、9月油价调整时间:9月6日24时、9月20日24时。

10、10月油价调整时间:10月10日24时、10月24日24时。

11、11月油价调整时间:11月7日24时、11月21日24时。

12、12月油价调整时间:12月5日24时、12月19日24时。

国内油价大幅涨价的原因

1、国际油价上涨:我国油价与国际油价接轨,所以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也会影响到国内油价。

2、受全国宏观经济影响:中国、美国、德国、法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增长将影响国际油价,当经济繁荣时,需求会增加,油价也会上涨,如果经济不景气,需求减弱,油价就会下跌。

3、原油产量:如果全国原油产量大幅增加,国际油价就会下跌,目前国内油价高是因为中国进口依存度高。

下一轮油价调整预计涨多少

最近一段时间有买过猪肉的朋友应该发现,猪肉价格下降非常明显,但业内人士已经发出了猪肉涨价预警。

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下滑,国内成品油价格将会大幅下调。

鸡蛋价格在连续下降了9个星期之后,近日涨势反扑,多地蛋价重回5元。

市场一个消息,持续低迷不涨的小麦价格也让人揪心。

猪肉涨价预警

据媒体报道,北京、山东等地市民普遍反映,近期猪肉价格下降明显。

北京的五花肉价格降至22元,猪肉前后尖降至17元。

山东的五花肉降至18.9元,后肘肉降至18元。

农业农村部数据监测,2022年12月30日到2023年1月5日,一周内猪肉平均价格为25.5元,环比下降3%。

猪肉价格的下降,得益于猪价的回落,而促使猪价回落主要有如下几个逻辑:

1、一月份给集团化猪场完成月度出栏任务的时间不多,使得集团化猪场出栏量环比增加。

2、猪价持续深跌后,养猪户出猪积极性处于高位。

市场标猪供应充裕。

3、临近春节,市场上出栏大肥增加。

4、终端消费始终未有明显改善,供需失衡。

不过,近日有业内人士发出猪肉的涨价预警。

后续随着南北部分地区的猪肉消费回暖,以及接下来还有春节利好发力,疫情方面的好转,将会加快市场生猪的消化速度。

另外猪价持续下降还将会引起养殖端的扛价惜售,集团化猪场月度出栏任务完成后将会缩减生猪出栏量,预计接下来生猪价格和猪肉价格都将会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1月6日的猪肉平均价格已经开始上涨,相比前一日上涨1%,来到了25.13元/公斤。

汽油下调

2023年油价的第二次调整将会在1月17日24时开启,因为美国能源信息署EIA最新公布的原油库存报告显示,美国原油库存大幅增加170万桶;美国石油协会API公布的美国原油库存大幅增加约330万桶。

这两点可以反映美国经济增长乏力,原油需求偏低。

而此前预期减产的OPEC+近期又有增加迹象,石油产量不降反增,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12月OPEC+石油产量为2,900万桶/日,比起11月增加12万桶/日。

受以上几个因素的影响,本周的国际原油价格显著下跌,即便最近两个工作日国际原油价格企稳反弹,也未能改变原油价格下降的走势,截止到发稿前,布伦特原油价格降至78.55美元/桶,WTI美国原油价格降至73.68美元/桶。

根据此轮国际原油价格的综合变化率,预计国内成品油价格在2023年1月17日24时将会下调190元/吨,折合升价下调0.14元-0.17元,春节驾车返乡时加一箱油能少花8元左右。

蛋价涨势反扑

其实,从2022年11月开始,国内的鸡蛋价格就开启了下跌之旅,而且这一降就连降了9个星期,到2022年第52周,鸡蛋批发市场的周均价降至10.99元/公斤,环比下降5.1%。

鸡蛋价格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人员流动性下降,影响餐饮鸡蛋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是因为学生提前放,农民工返乡,又影响了食堂等鸡蛋集中需求。

双重影响因素下,使得鸡蛋市场需求不及预期,蛋价持续弱势走低。

不过最近几天市场的鸡蛋价格涨势反扑,包括安徽、辽宁、河北、山东等地区的鸡蛋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

鸡蛋价格涨势反扑,我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逻辑:

1、春节临近,商超等备货积极性提升。

2、有企业和社区购鸡蛋,发放慰问礼品。

3、随着物流运输的恢复,近期市场老鸡淘汰量较大,使得蛋鸡产能短时间明显下降。

短期来看,终端消费需求增加明显,供应量下降明显,预计鸡蛋价格还将会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小麦行情“揪心”

目前小麦价格整体走势以稳为主,局部地区小幅涨跌,山东、河北等主产区小麦价格小幅下调10-20元/吨,国内主流制粉企业报价重心回落至1.59~1.62元/斤左右,这一价格并不足以让基层农户揪心,基层农户揪心的是后续小麦价格恐持续回落。

1、交通运输恢复,部分持粮主体有年前变现的。

2、随着春节的临近,终端面粉需求虽有好转,但总体提振作用不大。

3、制粉企业备货陆续结束,厂家落价等待放通知。

4、据报道1月11日,最低收购价小麦将会竞价销售10万吨,临时存储小麦将会竞价销售4万吨。

5、中储粮、地方储备轮出小麦加大投放力度,市场供应量持续增加。

随着各级政策性储备陆续挂拍,和最低收购价小麦投放进入市场,小麦的市场供应量将会持续处于高位。

而需求端面粉需求虽有改善,但是依然受到疫情的影响,购销活跃度偏低,对小麦价格的提振作用不大,预计小麦价格的“揪心”行情还将会持续一段时间。

调价窗口时间表2023年

9月21日晚油价再次下跌后,2023年油价下跌次数达到7次,最终使得今年上涨的油价再次下跌。我们一起来看看油价的调整,希望下次油价能大幅下跌。

随着9月两次油价调整的完成,2023年的前18次油价调整已经变成了“11涨7跌”。油价混改后,今年油价汽油涨了1305元/吨,柴油涨了1260元/吨,相当于1升。今年的油价也上涨了1元/升-1.21元/升。但是,至少在过去的三个月里,油价从高点回落到了1元左右。预计油价将继续下跌。

下一次油价调整将于10月10日晚进行。目前预计下调150元/吨(0.11元/升-0.14元/升)。大家互相提醒,下次油价可能还会跌。2023年油价调整列表请参考以下列表。

时间调整

汽油(人民币/吨)

柴油(人民币/吨)

2023年1月17日

高达345

高达340

2023年1月29日

高达310

高达300

2023年2月17日

高达210

上升200

2023年3月3日

高达260

上升250

2023年3月17日

高达750

高达720

2023年3月31日

高达110

高达110

2023年4月15日

下降545

下降530

2023年4月28日

高达205

上升200

2023年5月16日

高达285

高达270

2023年5月30日

上升400

高达390

2023年6月14日

高达390

高达375

2023年6月28日

下降320

放下310

2023年7月12日

下降360

下降345

2023年7月26日

下降300

下降290

2023年8月9日

下降130

下降125

2023年8月23日

江205

下降200

2023年9月6日

高达190

高达185

2023年9月21日

下降290

下降280

相关问答:下一轮油价调整是涨还是跌?

下一轮油价调整会涨。

在上一轮油价调整结束后,国际原油便出现“4连涨”的开局,累积涨幅高达400元/吨。好在经过一周统计之后,在第4个工作日中断了上涨的趋势,但是今天油价累积涨幅仍然高达300元/吨的幅度。现距离新一轮油价调整还剩4天时间,按照目前的原油趋势来看,油价小幅上涨的概率极大。

影响油价的因素

如政治、经济、库存、气候、技术等。这些因素一个接一个地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主导因素。 供求因素,作为一种商品,石油的价格从长远来看取决于供求关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石油价格的急剧下跌可以说是70年代高油价政策的直接后果。

高油价导致世界石油消费国普遍节约燃料,同时,它也刺激了非欧佩克国家的石油生产,增加了石油供应,使世界石油供大于求达到饱和,石油价格的下跌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以来国际油价的上涨,本质上是由于世界石油需求的刚性增长和投资不足导致的石油过剩产能的历史低位造成的。

2023年柴油政策

2023年共有25次油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表如下:

1月油价调整时间:1月3日24时、1月17日24时。

2月油价调整时间:2月3日24时、2月17日24时。

3月油价调整时间:3月3日24时、3月17日24时、3月31日24时。

4月油价调整时间:4月17日24时、4月28日24时。

5月油价调整时间:5月16日24时、5月30日24时。

6月油价调整时间:6月13日24时、6月28日24时。

7月油价调整时间:7月12日24时、7月26日24时。

8月油价调整时间:8月9日24时、8月23日24时。

9月油价调整时间:9月6日24时、9月20日24时。

10月油价调整时间:10月10日24时、10月24日24时。

11月油价调整时间:11月7日24时、11月21日24时。

12月油价调整时间:12月5日24时、12月19日24时。

油价调整的相关新闻

根据国家节日安排,以及国内成品油零售价调价规则,2023年我国成品油共迎25轮调价窗口期,首次调整时间为1月3日24时,后期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一调。这意味着,每10个工作日就会出现一次油价的调整,消费者可根据情况进行加油。

成品油调整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是十个工作日之后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而工作日不包含周六日和法定日。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